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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伙同A(二手房东、物业管理公司)盗用区政府拆迁旧改的名义,恶意侵占XX楼1、2、3栋全体租户的装修和租赁押金,涉案金额巨大(每户十几万、几十万、上百万不等),严重损害众多合法企业租户的合法权益。1、A利用格式合同实施欺诈行为:A冒用业主名义发布虚假招租信息、订立合同,至今未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未办理《房屋租赁凭证》。A恶意隐瞒其“二房东”的身份,口头承诺所有租户2014年9月30日之后可续签合同,并以“下一个五年计划”为理由,未将口头承诺写入合同,诱骗所有租户投入巨额装修资金。2、业主2014年初已通知A:2014年9月30日到期后不再续约。但A为了一己之私利,对所有租户恶意隐瞒,继续招租,诱骗新租户投入巨额装修资金,甚至有新租户刚装修好,尚未入驻,就收到拆迁通知。3、A要求租户必须租至2014年9月30日,业主要求租户必须2014年10月1日之前搬离,无视租户重新租房的困难、时间差和经济损失,并以停水停电、侵吞租赁押金、不开放行条等违法行为刁难、逼迫租户。4、A做为物业管理公司,早已违约、失职。货梯《安全检验合格证书》已过期,租户经常被困电梯,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屋顶、外墙、窗户渗水问题严重,严重影响正常办公;卫生环境恶劣。诉讼请求:依法立案调查A合同欺诈的法律责任;A向租户返还租赁押金;A赔偿租户装修费;A赔偿企业搬迁的费用和经济损失。请问以上能否成立?我们全体几十家中小企业想聘请有相关经验的资深律师,有意者请尽快联系!

其他 2014-06-29 20:2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要判断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可以考虑带上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面询律师。
  • 是否存在欺诈,要看证据支持
  • 可以收集证据,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退押金及赔偿损失。
  • 建议搜集证据,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退押金及赔偿损失。
  • 是否存在欺诈,要看证据支持,你讲的情况,确属严重欺诈,但是否能提供相关证据。此案复杂,出租方有业主还有“二房东”,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都要调查。可以请律师办理,多个商户聘请分摊费用,本律师执业20年,处理过大量类似案件。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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