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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公司,员工是2009年8月1日进入我公司的,第一次合同一年,第二次4年,合同期满2014年7月31日,请问一下,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按2013年7月到2014年7月的平均收入乘以5,还是从2009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每满一年的平均收入相加??求解

其他 2014-06-30 14: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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