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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妈妈在区直属幼儿园工作,上班时,弯腰搬东西的时候扭了腰,医生说是腰部有些错位,在家休息了一周,结果单位给算病事假要扣工资,合理么?还是应该算工伤呢?谢谢 问题补充: 我妈妈他们的幼儿园是事业单位,工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发,一部分是单位自筹,请问自筹的部分能扣么? 谢谢

其他 2017-01-31 11:39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鉴于你妈妈是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无论其工资属于那儿发,均不应该扣除 。建议与单位沟通
  • 你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属于工伤。但是,形成工伤的前提是确认你母亲与该单位之间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要先确认为劳动关系后才能认定为工伤。
  •   我国劳动法规对事假工资无具体规定,对病假工资在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应扣除的事假工资
    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0.8÷21.75×病假天数=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
  •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工资应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事假可以不给工资,但公司统一放假的不可以扣工资。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不合理,应该算工伤。不过你要提供你妈妈的腰错位确实为在工作时所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等
  • 您好:在工作过程受到伤害应当属于工伤。工伤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工资发放。
  • 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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