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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一个问题:在试用期之内员工辞职,前面两个月刚好是有工程(建筑工程行业属于不定时工作制),所以没有休息,过年后,2月份实际上了四天半(春节除外),公司给予结算是按实际四天半的工资(工资除21.78天)。老板一直强调,在试用期内不足一个月按实际天数给予结算工资;员工却认为应该是11.5天,有工程每月都是30天,那按21.78天算得话,应该给予8天的休息或补休,要不就是前后矛盾。该如何协调?

其他 2014-07-01 15: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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