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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需要,我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当时介绍说利率1.26,可贷给我30万,一年期,每月等额本息还款。签合同时,贷款公司说要先收一部分利息,才可以签合同放款。我就先交了一部分利息。当时认为贷款公司和银行计息方法是一样的,只是利率高一些罢了,也就没有细算。还了6个月后,才感觉利息算的不对。经了解,贷款公司是按每月平均本金加全额本金乘以利率计算利息来确定每月还款额的,没考虑每月归还的本金数。这样计算合法吗?我该怎么处理?

金融 2019-06-22 09:4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在法律上认定的高利贷是指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也就是产生法律纠纷时支持同期基准利率四倍以内的利率水平,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即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如发生纠纷法院不予保护。
  • 计算公式为:贷款利息=贷款本金*贷款时间*贷款利率。常用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是为减少数字大小而定,实际利息是一样的。  如果贷款金额是5000,要计算利息的话,首先要知道贷款利率是多少。做一个假定,按基准利率来看,一年期5.31%计算,贷款额度5000元,月还款428.75元,支付利息145.00元,总还款5145.00元。所以要告诉贷款利率是多少就可计算了。  目前,我国对存贷款利率仍实行严格的国家控制,人民币存款利率完全由国家制定,而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也只能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以上是银行小额贷款的利息问题的回答。
  • 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至于时效,没有还款期限,随时可以要求还,从第一次要求还款时起算,无中止中断,时效是两年,建议及时起诉。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不合法的,可以诉讼解决
  •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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