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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共同共有判决生效,原告起诉法院分割,开庭时被告有新证据证明原来原告提供的自己对该房出资证据有悖常理或明显前后自相矛盾:①原告提供的出资房款收据24万交付日(8月2日)竟然是在被告领取该房钥匙并交第一年物业费日(8月1日)之后(被告现提供交物业费收据及领取钥匙证人书面证明);②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前后自相矛盾:原告证人在第一次出庭作证说房款都是原告交的且交了‘好多次’,而在第二次又与另一个证人共同证明说:房款是原告在06年8月份‘分两次交的’(现都提供了相关证据)。请问我们被告在开庭分割时能否请求法庭暂缓开庭?否则我们又该如何?请指教!

其他 2014-07-03 2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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