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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向省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已先向市政府提起过复议,不予受理,具备诉讼前置条件),法院两个月后才给我送开庭传票。开庭审理时,被告说行政复议已受理,应驳回起诉。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驳回我的起诉,对吗?我想问的问题有三个:1、开庭传票能否作为受理日期?2、行政复议机构只通知被告已受理,未给我答复,并在开庭时(接受申请书已超过两个月)没有啥答复,行政复议受理依据是否成立?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受到起诉状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法规是否适用于本案。敬请高明的律师解开迷津。谢谢!

行政诉讼 2014-07-04 06: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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