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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驾驶建设龙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在摔倒后向北滑行时,与相对方向行驶来的左转弯的被告驾驶的威志牌轿车右侧面相撞,致使原告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原告住院治疗,后经双方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双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写明双方签字付款后原告不得再向被告索要任何赔偿且双方不再有瓜葛,但由于原告签字由其母亲代签,故原告以此为由提出不合理诉讼请求,因当时原告并没有写委托书,称其母亲并未受其委托,故协议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是这样吗?被告应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其他 2014-07-05 06: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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