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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我与我妻子与4年余前由一单位调至另一单位。当时为了能调入与该新单位签订了一协议,其中有一条内容是:乙方(我方)承诺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在甲方工作连续5年以上,在此期间不提出工作调动或辞职。如有以上情况,未达到规定年限,乙方必须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赔偿甲方业务损失费(初级一万,中级及以上二万元){注我们当时是初级职称,现在是中级职称}。我妻子于去年被现在单位选派到外地培训一年,当时为了能去外地培训与现在单位签订了不平等的《外出培训进修合同书》其中有一条内容是:进修培训期满回单位上班,必须服从安排。并在本单位工作十年以上不得调出。未满十年要求调离的,在五年内作除名处理,本单位不予办理任何调离手续,第陆年以上乙方需退回进修费。工资。同时需赔偿单位损失三万元,以后每年递减五千元。现在我们单位现状不适合我们的发展,想进另一新单位发展。请问一:我们与单位签订的两个合同都合法有效吗?二:如果合同有效,我们要求解除合同我们要负哪些责任?如果要赔款我们该赔多少?三:单位如果我们赔款也不肯我们调走或辞职,单位有权把我们除名吗?谢谢!!!

争议解决 2010-04-19 14: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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