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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迫切希望得到您的指点和帮助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我于2008年11月11日进入一家日资企业 任职车间班长 主管品质 2008年11月27日因我没有及时参加公司的5S活动 别车间课长 一个日本人 粗暴拍打头部 事发现场有监控录像 我也有证人 证明这一事实 我随即向人事部报告 人事部有过调查 人事部说因为公司有重大事情要处理 那个日本课长又没有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只是总部劳务派遣过来等原因 没有及时给我处理 而是要我等待 2008年12月20日 公司按我的要求把那日本课长的检讨给我看了 但拒绝把检讨书原件或者复印件给我本人 说这个是公司的行为 要按公司的规定来处理 并且要求我给一个书面反馈 意思就是我已经接受了他的道歉并不在追究其责任的声明 我拿不到检讨书 就拒绝写声明 我说我要保留我起诉的权利 除非我拿到他的检讨书原件或者哪怕是复印件 人事部随即要求我于2008年12月22日跟我解除劳动合同 理由是 我试用期他们有证据被证明不合格 我就在今天2008年12月22日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人事以我工作服不干净 (确实没有洗) 要求我洗干净再拿去办理离职手续 并且拿走了我的厂牌 请问孔律师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仲裁 2008-12-22 15: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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