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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当事人前他人劳务费共计26万余元。给据我的当事人的回忆他分多次在不同的地方已将该批费用全部付清,在付钱时也没有让对方打收据,对方与我的当事人尚欠其7万余元将我的当事人起诉到法庭,之前对方也没有我的当事人给他打的欠条,可对方曾经在他给我的当事人打电话时我的当事人承认欠他钱,对方已经对此做啦录音,通过庭前双方对账,对方对我的当事人在自己的家中支付的一笔6万元不予认可,对这6万元我的当事人在法庭上承认,钱已经支付,就是没有证人,更没有让对方打收据,现在对方又不承认。咋办?急需高人指教,谢谢!!!

其他 2008-09-23 21: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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