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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的时候我家乡的土地管理局曾经规划准备对外出售一块土地,要求想买的人每户交付定金两万。之后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没有确定划分出来。 现在(2008年)土管局又发布出一个新的规划方案,这块土地在规划方案里变成要给开发商投标开发。我们找到土管局,他们给我们的说法是国家法律改变,土地不能私有,土地必需给开发商。 现在我要问的是1他们这样的说法合理麽?土地是我们2000年定的,照理应该还可以卖给我们。

国家赔偿 2008-09-23 19: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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