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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托张某代理经营有资质的公司A,并在协议中注明张某经营公司A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我无关。现发现张某在其私人借款的借条中,加盖公司A的公章,公章有的盖在落款的借款人上面,有的盖在保证人后面。公司A从未收到张某的款项,也不知道张某偷盖公章的行为。问:1、张某偷盖公章的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2、公司A是否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进行抗辩,认定张某为公司的实际的控制人?3、张某实际为隐性股东,对认定张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有效?

其他 2014-07-10 20:1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首先,张某盖公章贷款,半贷款归为自己所有,涉嫌职务侵占罪。第二,认定张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需要有证据。而且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公司章程属于不公开信息,第三人无从知晓,故而适用此条不能免除公司A的担保责任。第三,隐名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是一个概念,隐名股东不参与管理的大有人在,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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