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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有其他三个员工,外加一把手张某,二把手相某属于一个项目团队,因项目所需要资质挂靠在一个城市规划公司,合同也是同这家公司签订,包括五险一金,但是财务及项目分成与该公司独立,今年二月,张某离开,离开时曾经与相某,规划公司经理(作为证明人),签订三方协议。协议规定,张某预留58万资金作为我们的基本工资以及日常办公开支,同时协议部分未完成项目交由相某负责,为期一年,但是今年七月份,相某离职,并于五月份重新就职于一家新的公司,她离开时,欺骗规划公司经理说我们员工四人也同意如下协议,但我们并不知情,协议指出张某交由她的项目合同额40%作为她的个人收入(正常项目合同额包含规划公司资质费用15%+营业税等税费11%左右+30%员工分成+相某收入+预留下一年开支),同时因为规划公司需要申请甲级资质需要相某的高级工程师证书,因此以继续负责项目为由,继续获得员工工资,该工资是由张某离开时留下的58万支付。\r\n相某未按照协议规定负责项目一年,且离职后已经就职于另外公司,离职后所有项目她并未负责,都是我们四人商定完成。请问,从法律上讲,两份协议还有法律效应吗?相某还应有项目40%的钱吗?还有她的工资还应从那协议中继续发放吗?谢谢

其他 2014-07-10 07: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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