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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是一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8个月后被鉴定职业病的患者。现在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劳动局工伤认定科的人员说我现在不是职工没有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下了补正材料通知书给我,要我在2008年10月20之前补全材料。叫我一定要提供与单位现在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否则不能工伤认定。合同已经解除了,我怎么可能还能提供得出现在与原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啊。所以请问各位律师,我现在情况下面因该怎么走下去。

争议解决 2008-09-24 19:5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前提是你职业病鉴定符合规定,够级别。劳动部门不应让你提供现在的劳动关系证明,而是应提供致病单位与你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合同文本,工作证,工资单及证人证言等)。建议找律师或法律援助。
  • 既然已经被鉴定为职业病(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应该不必再申请工伤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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