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请问从2008年开始现在,法定休息日已增加为11天,之前计算工时工资的基数20.92相应变为了20.83和21.75,法规规定计算加班工资需以21.75为基数,我想请问一下如果用人单位以时薪或日薪支付工人工资,那么他们也用21.75作为基数吗?如果是这样,工人每小时的工资或每天的工资会比之前少,以广东省东莞市为例,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690元/月,平均每小时工资为4.12元(20.92为基数),如改为21.75作为基数,则每小时工资则为3.97元,这样员工每小时工资就比以前少了0.15元,一天则少1.2元,一个月下来差不多比之前少了二十多元,并且达不到最低工资690元/月,请问这样计算是合理的吗?是正确的吗?是否还有其他的计算方法?急盼帮忙解答,多谢了!

其他 2008-02-22 07:4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东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