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是在2010年2月11日发生的工伤,在发生工伤后,3月1日我去公司要求申报工伤,公司让我先回家养着,等到四月的时候公司就不承认我的工伤了。后来我去劳动局自己提出申请。第一次没有认定,我又去市劳动局行政复议,在复议之后,劳动局评定为工伤,公司就把市劳动局告上了区法院,然后是中级人民法院,在中院裁决后,又在别的部门复议,在复议之后。公司又将区劳动局告上了区法院,市中院。在判决之后,才进行了工伤鉴定等级,在鉴定完成以后,又要求我去济南做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在我把公司告到劳动仲裁以后,劳动仲裁的判决书刚刚下来。以下是判决上列双方因工伤待遇,社会保险费,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精神损失费,护理费,后期康复治疗费,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申请人诉来我委,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2、支付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生活费29946元;3、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767.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535.28元;4、缴纳2010年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5、给申请人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6279元;6、支付申请人在治疗期间所花的各种费用合计2700元;7支付申请人精神损失费10000元;8、支付2012年2月11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的护理费30000元;9、支付后期康复医疗费用,具体费用还未发生,无法计算;10、补缴2007年10月9日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的住房公积金。本委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诉人诉称:申请人于2007年10月9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10年2月11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申请人自发生工伤后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内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工资。自2010年2月11日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满开始,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多次要求回去上班的正当要求,并拒绝给申请人发放生活费。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其他工伤待遇。申请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被申请人辩称;1、根据《山东省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应为三个月,即从2010年2月11日至2010年5月10日届满;申请人受伤前的月工资为2000元,故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6000元,其主张240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届满后,既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也没有回被申请人处上班,其属自动离职行为,且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0月30日到期,综上,被申请人不应支付其生活费。3、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法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向被申请人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伤残补助金应为8个月,应当按照2009年统筹地区的社平工资计算,由被申请人支付。4、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届满后,没有再回被申请人处上班,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终止,在停工留薪期内申请人也没有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故被申请人于2010年4月份起停缴了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因为被申请人不应再未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5、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后未回被申请人处工作,且其劳动合同于2010年11月30到期,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上申请人是个人原因,未再回被申请人处上班,如果属于工伤治疗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工伤治疗费用应由个人承担,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用没有法律依据。7、申请人主张的第七项,要求被申请人所有的经济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8、申请人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9、申请人主张的护理费,申请人没有住院治疗,不存在护理费的问题。10、申请人主张的后半期治疗费用没有实际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1、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7年12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被申请人未申请人缴纳了2007年12月至2010年4月的社会保险。2010年2月1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受伤,2011年12月12日被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8月1日被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2014年5月19日被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自2010年2月11日至2010年7月10日)。申请人发生工伤后一直未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2000元。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以上查明事实,均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本委认为:1、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处职工,在被申请人发生工伤,被申请人应依法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2、被申请人已经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申请人请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费应按医疗机构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处理;3、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被确认为五个月(自2010年2月11日至2010年7月10日),申请人自发生工伤后一直未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自2010年7月10停工留薪期满后,与被申请人终止了劳动关系,申请人请求的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生活费无事实根据,请求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4、申请人于2010年7月10日停工留薪期满后,与被申请人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0年7月10日;5、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2月11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时护理费30000元,后期康复费、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6、申请人求情补缴2007年10月9日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时的住房公积金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在本委受理范围。庭审中,本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七条,2、鲁政发﹝2003﹞107号第十八条及烟人社发﹝2010﹞21号之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484.17(30581÷12×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484.17(30581÷12×1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0(2000×5)元;二、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缴纳2010年5月至2010年7月10日的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的数字为准),其中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三、申请人的其他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四、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刚查了,公司已经在2010年4月给我停缴了劳保。求指点。。。。。

其他 2014-07-12 10:1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双方不服的,均可向法院起诉处理。。。。。。。。。。
  • 你好,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追问】现在是我不服判决,我是在2010年2月11日发生的工伤,在发生工伤后,3月1日我去公司要求申报工伤,公司让我先回家养着,等到四月的时候公司就不承认我的工伤了。后来我去劳动局自己提出申请。第一次没有认定,我又去市劳动局行政复议,在复议之后,劳动局评定为工伤,公司就把市劳动局告上了区法院,然后是中级人民法院,在中院裁决后,又在别的部门复议,在复议之后。公司又将区劳动局告上了区法院,市中院。在判决之后,才进行了工伤鉴定等级,在鉴定完成以后,又要求我去济南做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在我把公司告到劳动仲裁以后,劳动仲裁的判决书刚刚下来。而且公司已经在2010年4月单方面给我停缴保险了,我的合同是应该在2010年11月30到期,
  • 合同约定处理
  • 仲裁错误,可以及时起诉。
  • 建议当面与律师交流……研究对策……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烟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