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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签订了一份合同,但我发现好像有欺诈的迹象。但是对方已经盖了公章,我是个人的签名盖的手印,并且交了1万元的代理费。 在合同上有一条是写的 (在7个工作日能买方拨入卖方帐户20%的预付款作为定金)。 但是我回到我的住址地后,给他们打电话打不通,我心里很不放心,请律师帮我看看有问题吗 。 我好像看到合同法有一条规定是: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如果我提供了帐户 而他们故意不接电话上面这一条是不是可以起作用?

其他 2010-04-24 23: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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