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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私营企业,原本薪资为XXXX元,但由于部门效益不好,部门领导未与下属员工协商,将员工工资的20%作为绩效考核,即每月员工只能拿到工资的80%,如果当月能够完成部门领导所规定的业绩,才可以拿到其余的20%,同时领导所制定的每月业绩毫无依据,部门80%的人均不能完成。请问这样合法吗。

其他 2014-07-13 00: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 你好!80%的人均不能完成,不合理,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 具体要看合同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为****,则未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单方变更。若用人单位变更,你们可以主张其违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按你们的工作年限以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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