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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X日下午第一节课是张老师任班主任的班级学生上体育课(体育老师是李老师),作为班主任,为了加强班级管理,了解班级上课情况,张老师便深入到课堂上去巡查。这一期间,上体育课的学生正在踢足球,看到班主任张老师来巡堂,有几个学生便邀请张老师一起踢足球,为了加强师生交流,增强师生感情,也为了教育鼓励学生上好体育课,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张老师便与学生一起踢足球,在踢球时不慎摔伤导致左三踝骨折并脱位。请问张老师此次受到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其他 2014-07-13 23: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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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张老师这种情况,取决于是否能将在体育课陪同学踢球定性为工作。个人认为去申请工伤认定时会有点争议。但可以试一下。 
    【追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0年3月12日发布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以上是教育部发布的文件,其中的两条能否可以证明张老师的行为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是在从事和工作有关的行为?
  • 可以申请。。
  • 可以,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原因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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