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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于2007年11月2日协议离婚,房子归女儿所有,男女双方无买卖权,男方有居住权。 2、女儿今年13岁由男方监护,女方每月付一千元抚养费。 问题1:女儿2008年8月搬到女方住,女方执意修改监护权,并要求收回女儿的房产权,逐男方出门。女方从2008年6月份开始拒绝支付抚养费。女儿的监护权究竟归谁?男方年收入一万左右,女方年收入六万左右,如果监护权判给女方,男方每月应支付多少抚养费给女方? 问题2:房子是婚后财产,由于男方条件差,已无能力另外购房,可否收回赠予女儿的一半房产?可否要求平均分配房产权?

仲裁 2019-05-30 11: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 夫妻离婚后,在子女判给女方抚养的情况下,又男方给付女方抚养费。该费用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 1、房子和车子,如果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就看登记在谁的名下;如不是夫妻一方财产,则属于共同财产,一般是对半开。
    2、一般实践中,房子会判给一方,由得到房子的一方给予对方响应的货币补偿,究竟判给哪一方,会看双方的住宿条件而定,如果都差不都,判给女方的可能性大一些。
    3、车子与房子类似,根据实际需要,如一方有驾照,另一方没有,会判给有驾照一方,由得到车的一方给对方一定的货币补偿;
  • 1、变更监护关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2、如果房产没过户,你可以撤消赠与并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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