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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3月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交了全部房款,开发商承诺了违约责任。之后开发商晚交房495天,违约金有4万多,交房时开发商不但不给违约金还要再交钱才给房,这其中包括燃气,有线,和多了半平米面积。燃气入户费国家09年巳有规定应在房价内,有线在合同内也有注明是房子配备的。现在我不交钱开发商就不给房。有的业主巳和开发商去法院打违约金的官司。但开发商说他们,至今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们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依照法规对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给违约金,但我巳交齐全部购房款,购房过程中义务已履行完毕,我不同意缴纳开发商额外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开发商不交房,请问我想提起诉讼要房子,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我赔偿金。

其他 2014-07-18 15: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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