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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由于感冒而患扁桃体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输液当中由于某种药物大剂量用药,患者第二天就感到身体不适,并及时告诉医生,但未引起重视,仍继续大剂量用药,之后每天都反映都无计于事,并无医生过问,致使病情恶化,第五天开始便血,腹部胀痛,胃部疼痛难忍,才停止用药, 但为时已晚。经过一周的对症治疗,稍好转后到经遵义医学院做胃镜检查,诊断为应急性胆汁反流性胃炎。因该病治疗时间较长,不易恢复,给患者造成长期痛苦外,也给我及我的家人精神上增加了极大的痛苦,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特向各位律师咨询,医院该负什么样的责任,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应该怎样去做?谢谢!

争议解决 2008-09-25 17: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医院有过错可以诉讼请求赔偿
  •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不在是否能构成医疗事故,重点在于鉴定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鉴定结果为:存在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建议打"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官司,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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