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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X日下午第一节课是张老师任班主任的班级学生上体育课(体育老师是李老师),作为班主任,为了加强班级管理,了解班级上课情况,张老师便深入到课堂上去巡查。这一期间,上体育课的学生正在踢足球,看到班主任张老师来巡堂,有几个学生便邀请张老师一起踢足球,为了加强师生交流,增强师生感情,也为了教育鼓励学生上好体育课,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张老师便与学生一起踢足球,在踢球时不慎摔伤导致左三踝骨折并脱位。作为班主任和学生踢足球能不能定性为工作,是在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请问张老师此次受到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申请认定工伤的胜算有多少?

其他 2014-07-18 02: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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