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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您好!在下能否冒昧的请教你一个问题。我刚刚接了一个案子,当事人要追回彩礼,双方还未登记,现在女方悔婚,男方委托我代理。但由于双方的户口都不在广州,男的在湖南,女的在湖北。男方的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天河区,现在我想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女方的经常居住地东莞起诉,但问题是法院立案时需要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例如暂住证(居住证)和一年以上的社保记录,而这两样东西据查被告都没有。由于各地法院的立案要求都有所不同,请问你知不知道东莞法院的具体要求是怎样的?或者怎样才能令东莞法院顺利立案?多谢!

离婚 2010-04-22 21: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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