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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1年向乡计育办缴纳了二胎社会抚养费,他们开的票据是财政正式发票,且票据上书写"二胎一次性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3500元,现在他们又向我征收抚养费。我认为既然是一次性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就在不应该收了。请问是他们不对,还是我不懂?不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谢谢

妇女儿童权益 2008-09-26 04:5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陕西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所以,你缴纳的3500元在陕西肯定是不够的。据我的理解,"二胎一次性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 是该项收费的名称,不是指无论多少只收一次。但该费用总额是确定的,可以结合你的收入情况计算。如果超出总额,你可以拒绝缴纳。
  • 不服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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