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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向我购买76元商品,因产品无厂址,3个月后提交诉状至法院,现已发出传票,原告指出触犯质量法,向我方索赔500元货款赔偿,再索赔5000元误工费,这样子的索赔是否不合理?私下致电给他说要3000元,我产品并无质量问题,他也正常使用,并没有造成他的什么损失,我这样子是否会被判赔偿?有无办法驳回?答辩状应如何指出驳回重点?感谢解答疑虑。

其他 2014-07-18 17: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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