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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感谢你百忙之中阅读了我的求助信,我的情况是这样的。2010年7月份李某向聂某借100000.00元(十万元)我(以下称陈某)与查某到聂某家去作担保,借条上写有“今借到聂*100000.00元,利息3%,按月付清,如实归还。”上面李某是债务人,聂某是债权人,陈某与查某是担保人。签完字后。聂某之妻与李某在没有担保人及其他人的情况下去转款。后来李某跑路了,聂某将陈某和查某(担保人)告上法院,才知道当初聂某之妻单独和李某出去打款的账户是聂某之妻李某的,而且金额是95000.00元(九万五千元)不是100000.00元,并且存款条和存款条是分开的,并不是一张转款单,在一审后判陈某与查某(担保人)还钱。因为我们怀疑聂*之妻是和李某单独打款,而且他们的金钱交易次数很多,在李某跑路后,没有债务人的亲自证明,陈某和查某怀疑借款事实的真实性。所以再次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说一审的判决事实不明,发回重审。陈某与查某的想法是严格按照借条的法律主体来判,因为借条上的债权人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需要其妻的代理,即使要代理也要有个什么委托之类的说法,所以陈某与查某一致否认聂*之妻举出的存取款证据,因为证据上体现的是聂*之妻的名字,并非聂*本身的,要求聂*拿出直接的借款证据。像这种情况我们作为担保人应该怎么办?求你们给我们指出在法庭上应该注意哪些地方。哪些法律条规。谢谢

其他 2016-07-20 19: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借条向法院起诉被告,法院的电话说联系不上被告,你可以申请公告送达。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看合同怎样约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
     1、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一般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你起诉,担保人提出过了担保期限的抗诉,你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建议你多准备证据,看是否有担保人承诺继续担保的证据,如果没有,可以现在用三方协商的方式,再确定一次担保义务。  当然,如果担保人不主张,法院不会主动明示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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