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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了3年,宁愿要工作,也不想要赔偿,2*3=6个月工资。但又不想得罪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有什么好方法处理这些事?曾参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能根据本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但第三十九条并不包括在内,也就是说当符合以下规定时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确定怀孕期间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单位依然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属于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或者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按照工作年限,每年2个月工资。去找劳动局,劳动局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会沟通公司说明利害关系的,公司不会轻易解雇的,劳动局也可以收公司罚款的。

其他 2014-07-19 07: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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