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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造成的工伤,三个一次性是否需要退还给工伤保险基金,求上海专业律师解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11月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告中第四十五条(与其他赔偿关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例如:第三方全责,上班交通事故,已经赔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交通费、精神损失抚慰金、医药费用、医疗费用、伙食费、营业费、鉴定费用)请问工伤保险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三个一次性的费用是否要偿还给工伤保险基金?

征地补偿 2016-06-01 07: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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