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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2年婚后修的两层民房,当时占用了老公父母亲的名额,人多可以多批地基,但他父母亲没出钱,也没房产証,但土地使用証上是以他父亲的名义审批的,因为当时他父亲是户主,如今我想离婚,听说房子有可能作为家庭房产处理,是什么意思?是说他父母也可以分我的房子吗?如果我想把房折成价值,是按现在的价值算?还是按当时修房花了多少钱折价?谢谢

离婚 2010-04-27 14: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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