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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弟弟系湖南常德人,在广东佛山顺德因受人唆使和其同事犯了故意伤害罪。现在下来的起诉书上说他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0年1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0年3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在认为涉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志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我弟弟犯罪时不满十八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事辩护 2010-04-30 10: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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