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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为中国大陆人,女方为香港人,2012年在香港登记结婚,现育有一个两岁的女儿,因双方长期分居,感情不和,(因男方没有香港身份证,不能长期呆香港,故男方在大陆,而女方又不肯呆大陆生活。)现女方提出离婚,邮寄来离婚诉讼案,叫其男方签字。女儿双方都想抚养,现女儿在香港女方抚养着,问:男方有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吗?(注:男方经济条件一般。)男方怎么做,才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离婚 2014-07-24 09: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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