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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8月与北京一家公司签订五年劳动合同,该公司将我的户口由天津迁至北京,并为我缴纳五险。2006年7月,我提出辞职,公司同意,但该公司因为我办理户口且我工作未满五年,要求我赔偿余下三年违约金共计18000元(6000元/年)。经过与该公司协商,该公司同意我分期将违约金交齐,在违约金全部交齐之前,该公司扣押我的户口和档案。我想请问:根据法律规定我应该叫违约金吗?如果他们的做法不合法,我想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怎样去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 2008-09-28 13: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单位如对你进行过培训,则你在辞职后应承担余下时间分摊的培训费用。除此以外你无需交纳违约金,单位收取也是违法的。2、公司扣押你的户口和档案是错误的,因该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你以前也未提出异议,故你现在提出之日即为争议发生之日,可以申请仲裁。
  • 我可以帮助你,至于是否应缴纳违约金,应根据你们之间的合同和劳动法方面的具体规定是否相冲突。
  • 时效已过,大势已去。
  • 已过仲裁申请时效,建议与公司协商解决。户口和档案公司无权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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