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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们家有个一楼房子,当作门面租给别人做生意(修脚的),当时签的合同是三年期,去年合同到期,没有继续签合同,租户也没有搬走,继续以每三个月交一次房租,今年我们想把房子收回来自己居住,但是租户以他以前装修过房子,要继续使用我们的房子,不退回房子。如果我们想要要回房子需要付他门面转让费五万,他才肯搬走。请问,他这种做法合理吗?我们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收回房子?

征地补偿 2014-07-24 20: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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