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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目前招标已完成(企业自行邀请招标),我方为招标方,但是发现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条款不完整,如违约责任不清楚,部分条款未约定,不严谨(不涉及标的、履行期限、价款、质量标准等核心条款),是否可以在合同签订时予以完善补充?

招标拍卖 2014-07-25 1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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