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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训学院),现举办方由一家单位变成三家共同举办,注册资金由20万增加到100万。甲方是原来的举办单位,原来的注册资金20万均由甲方出资。三方合作办学后,甲方还是出资20万元,作为举办方之一。已方也出资20万作为举办方之一,但乙方是个社会学术团体,实际出资的20万由丙方代为出资,即丙方出资80万,其中20万无偿转增给乙方。请问丙方转赠给乙方的20万注册资金需要缴税吗?谢谢!

其他 2016-05-28 07: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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