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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认识一男朋友,他在我之前和一个有夫之妇有来往,认识我之后和她提出分手,但那女的不同意分手,要继续保持爱昧,男友不同意,她就要分手费,男友不给,她就每天给我打电话骚扰我,我不接她就发短信骂我,骂的很难听,每天短信电话不断,近半个月电话就打了快二百个,短信也有快一百,全是骂我的,请问我该怎么样才能维护我的权益?

抵押担保 2018-11-03 19:08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报警,或者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
  • 你好,可以报警或者诉讼。
  • 您好,保留证据报警。
  •   有些男方当事人与妻子离婚后,还经常找借口干扰前妻的正常生活。他们认为对方曾经是自己的妻子,闹点纠纷不算啥,没有违法。  实际上,夫妻双方一旦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就恢复了再婚自由,相互间不再具有忠诚、扶养、同居等义务,财产也重新作了分配。离婚后,男方侵犯其前妻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当然会构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 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主要情形:
      (1)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男女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设立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产生分手费。分手费既然是男女双方设立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产物,那么分手费必然会受到民法通则的调整。所以,从民事法律行为方面来分析,处理分手费纠纷可适用民法通则相关条文来作出裁判。另外,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实质就是双方约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后建立的新的民事合同关系,该民事合同关系的内容就是一方按约定或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对方接受分手费。既然分手费是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后建立的新的民事合同关系,那么,在解决分手费纠纷时就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因此,纵使目前我国法律对分手费尚无明文规定,但从产生分手费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该行为所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来考量,处理分手费纠纷可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你好:起诉解决,也可以报警解决
  • 你固定证据,积极协商,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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