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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离婚事由如下:双方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生育一儿子.2009年9月22日被告抛夫弃子弃家出走三个月不见人影之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开始分居,同年12月在被告强烈要求下(被告曾人民法庭起诉离婚,后经原告同意协商拆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有公证书。2010年3月左右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离婚,并在婚姻注册地办理离婚手续,但因被告表姐阻止拿走资料最后未果.自2009年9月以后,原告与被告是各自为镇,没有夫妻生活,没有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尊重互依互存,相互也没有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彼此猜凝无法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消失,已无共同生活的基础,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分居后儿子一直是原告照看抚养,而被告一直在外很少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教育与健康成长,继续由原告照看抚养。------这样的条件法院会不会判离婚?如女方坚持不离法院会不会偏向女方不判离婚?财产是不是最后以公证书为准?

离婚 2014-08-01 11: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债权债务、小孩抚养问题和抚养费用等。
  • 正是因为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才向法院起诉。只要原告坚持,法院最终会判决离婚。
    【追问】2009年的财产公证书有没有效?被告有没有权再要求原告再分财产给她?法院公不会对以保护妇女的名义而支持被告要求更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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