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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为事业单位,有一女职工,因身体素质原因,从怀孕一个月起开始休息,到怀孕六个月时,出现流产征兆,即时做了剖腹产,孩子活了五六天死亡.请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她应该按哪项法规,可以休息多长时间?

妇女儿童权益 2010-04-30 06:1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半年,只是她请假太早了
  •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第9号令)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1)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这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实际产假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特殊原因增加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为90天。一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的90天标准。 同时劳动部还下发过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相关问题有更为详细的解释: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不同地区还对产假有补充规定。一般来说,晚婚对产假没有影响,晚育不同地方规定不同,女方增加15-30天,男方可以有带薪护理假5-15天不等。
  • 不少于九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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