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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都享有分房权利,我符合分房条件,本案是由于单位内部分房不公引起的纠纷,312室是职工宿舍,是福利房.一位男同志1994年参加工作,1996年5月18日结婚,我1985年参加工作,1996年5月18日结婚,他分到312室,电话的户头是以他的名字注册的,后来一位同志调离他到那位同志的房子.1997年我 到省局綦处长说让会计搬到徐承禹空的房子办公,我住312室.王庆波让我写了购买312室房子的申请并同意我住312室.我住进后,王庆波临时又制定分房方案,在我交着房租水电的情况下,把房子又分给已在她对象分有公房的人,并偸偸卖给她,并以单位名义将我告到法院,诬告我抢房.法院判我抢房,并把房子执行给她人。我从未接到传票出庭而缺席判决.我应当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离婚 2008-09-30 16: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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