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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事情是这样:我去年二月五日同银行签了一份商业购房贷款合同.我是贷款五万,四年期.合同写明借款月利率是千分之5.94. 利率是否上浮栏盖了空白章.每月等额本息应还款栏写的是1200.30元. 我今年才发现折子上去年每月扣款是每月1238.92元. 于是我去建行咨询.答复说我的还款用的是去年三月十八号以后的利率(因为3月18日调了利率),没采用合同上的利率,而且我是商业用房,根据他们的规定利率必须上浮30.所以每月扣款是1238.92元. 前几天开庭了,仲裁说:银行做法没错,(银行拿了一份银行文件,内容是说国家规定商业贷款利率可上调0.1至0.7)至于合同没写是银行疏忽而已。建议我们和解。我没同意,现在等判决。 我就纳闷,银行那文件我们老百姓怎知道嘛,签的时候也没告诉我们。早知道这么高利率我就不会贷了。如果仲裁支持银行我岂不冤。 我想知道银行那文件就比我的合同还有说服力吗 ?银行和仲裁就不管我们老百姓事先的知情权了吗,(仲裁庭上就感觉仲裁和银行很熟)那合同还有什么用? 急切希望哪位懂这方面的律师能尽快给我答复,甚为感激!

银行 2008-09-30 17: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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