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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

其他 2010-05-01 15:2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法律承认事实婚姻,此后的法律不再承认。
  • 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才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面谈策划,充分维权,优惠代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具体可以来电,免费详细咨询周律师。
  • 一般现在没有这个说法,按同居关系处理.
  • 东莞律师解答如下: 有的。
  • 可与我联系,说明具体情况详细咨询。
  • 如果是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按事实婚姻对待。之后同居的,则无事实婚姻的说法了。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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