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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 我公司于去年4月底和五个小企业合并经营,五个小企业属我公司下属站点。其中一名职工自合并后就没有上班,谎称有病请假半年,公司未批准。现我公司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怎样办理? 谢谢!

其他 2010-04-30 10: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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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该职工的行为属于上述第2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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