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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我在秦皇岛**置地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135平米住宅,地点在:开发区,项目名称:***湾。买房前,也就是2012年的12月通过查信用记录,查到我名下有过房产,***湾的售楼顾问告诉我不能按首套贷款!我告诉***湾的售楼顾问办不了首套就不买了!之后我也就把这件事放下了!这样过了一个多月,当时我和爱人在外地出差,意外接到***湾的售楼顾问唐**的电话,电话里唐**告诉我,让我们回来交钱买房,说是能按首套贷款了!我于2013年1月31日来到***湾的售楼处,在交首付款之前给我看了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信用查询证明的传真件!查询证明显示能够办理首套贷款,当时我就很担心办不下来,追问负责办理交首付款和签合同的武姓销售顾问,贷款办不下来怎么办?武说银行已经出具证明了怎么会办不下来呢!就这样交了首付款人民币283158元,贷款66万元。之后就是无限期的等待,***湾的售楼主管唐**不断的告诉我没问题,快办下来了。。。。。。直到“唐”不知去向,后来接手的销售顾问告诉我办不下来了!一直拖到现在,既然贷不来款,我要求退回首付款及利息。

其他 2014-08-04 14: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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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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