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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10.09与在建的商场签了一份店面租赁合同,为期三年。定于2010年5月交房,但由于商场结构改造,本店面改为观光电梯,不能出租。而我已于签合同时交了订金及一个季度(2010.5-2010.8)的租金。共计7200元。而且本人已经向供货商订货,请问我可以向商场索赔吗?

其他 2010-05-02 12: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是你要求索赔的供贷商的订货损失有一定的难度,因为这方面的损失商场在与你签合同的时候无法预料的得到的。
  • 可以索赔,商场违约,应当赔偿给你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得的利益。而且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在建房屋出租,是房屋所有权人为达到融资目的,以吸收公众资金,在房屋建设期间就与承租人达成了房屋租赁合同的。而法院在审查该类合同效力情况时,通常情况是审查该合同是否违法,只要合同不违法,其合同内容就要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你与商场的合同应该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你是相信商场是会依约将店面租给你的,你因信赖商场依约履行合同而与供货商订货而受到的损失,有权利向出租人索赔,同时有权要求出租人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及利息损失。如果你向出租人交付了房屋定金(注意:而不是订金),还可以要求出租人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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