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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8月进入一家公司,一直工作到去年4月,公司突然通知我不要上班了,我说合同没到期,不能无故解聘,他们就找了个无中生有的理由,让他们下解聘文书,也不下,更别说赔偿违约金了。在职期间,公司没按劳动法购买社会保险五金,今年七月底,被所有员工集体投诉到劳动局,都得到了赔偿,我因为去晚了,没赶上集体投诉,只好又重新投诉。等了半个月,劳动局说要找劳动仲裁,对于劳动法不是很清楚的我,希望哪位好心的律师能指点迷津,万分感谢!

其他 2014-08-07 15: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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