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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这条是不是在2008年已经废止了吗??? 在企业做了18年的连续工龄,是不是按24个月累计病休时间来计算??

调解 2010-05-03 17: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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