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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变心了,坚决要离婚,一审由于我不同意,法院没判离,但如杲他六个月后继续上诉,法院会判离吗?我们结婚十四年,有一女儿随我长大,他因为工作原因,一直驻外工作,以前一直和我保持电话联糸,只是近两年感情发生变化,联系少了,现在居然提出离婚,我不能接受,他急了,不让我和孩子进门,并以分居为由,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会判离婚吗?

其他 2020-03-24 09:0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分居应达两年或两年以上  婚姻法对此只作简单概述,笔者认为分居期间应适用中断。如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独自另处生活,已达两年十一个月,这期间除共同照顾子女的生活与教育外,夫妻间没有履行任何夫妻义务,但在最后一个月中经亲友从中调和,独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与另一方共同生活,不管他们重新在一起生活时间长短,他们分居的期间应中断。即使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夫妻间的分居时间应重新计算。  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  “分居两年”只是一个参考条件,不是绝对条件。实践中,有将“分居两年”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误论。有的夫妻是因对方有某种恶习影响了感情,造成分居达两年或两年以上,起诉离婚是因对对方改掉恶习缺乏信心。如被告能够表示改掉恶习,并有足够的可能。这种情形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应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 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 夫妻双方如果能够以离婚协议属的方式来确定子女双方的抚养权的,可以以双方约定为准,如果不能则这能够通过法院来进行诉讼程序解决。双方的经济条件、有无不良嗜好以及其他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均会被法院当做判决的依据,依法作出子女归属的判决。一经做出,该判决即具备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判决。
  • 如果一方坚持离婚,最终是能离的,建议具体委托律师帮助,
  • 泰州地区有的法院,会在第二次判离,也有在第三次判离,也有第八次没有判离的情况,详情可以到所面谈。
  • 你好,关键看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第二次有判决离婚的可能,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帮助维权。详情请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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