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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前我本人在山西太原千峰百货大楼任部门经理,后本人另行成立山西千峰摩托车有限公司任法人,此时千峰百货大楼总经理乔玉栋,找到我要求将千峰百货大楼所有摩托车的库存商品、及债权债务、由我本人全部带走,我们双方并达成协议,正常履行合同,此时2004年发现千峰百货大楼总经理乔玉栋及财务经理晁玉文,在做移交清册时、不计债务多计债权、重复计算、不开增值税票,等利用欺骗手段骗取了别人300多万元的财产,在06年一审二审均以败诉,请问我的权利还能怎么主张。

其他 2008-10-04 17: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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